[知識文庫] 消保法所規定之「訪問買賣」範圍為何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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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謂「訪問買賣」,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,所為之買賣,消保法第2 條第11款亦有明定。

此種交易型態與企業經營者傳統上在店舖進行銷售行為之方式迥異,訪問買賣之買受人在欠缺事前準備之心理狀況下,囿於企業經營者之強力促銷手段,輒未經深思熟慮即逕與企業經營者締結契約,為貫徹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、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之目的,消費者保護法乃就此種交易型態設有專節加以規範,因此種交易型態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,應受該法之規制。

惟現行實上常見之「誘導邀約」情況,即企業經營者往往藉由展覽、贈送或其他活動方式,而取得與消費者接觸之機會,以各式說法誘發消費者與之締約之動機,使消費者「被動」同意前往企業經營者之營業所、辦公處所或其他場所,洽談締約事宜,並於該次洽談中即與企業經營者合意締約,消費者於此種「誘導邀約」下同樣具有欠缺事前準備與未及深思熟慮之情,故通說認為於此種情狀下締結之買賣契約,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「訪問買賣」,契約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仍應有該法相關規範之適用。

至於前引法條所謂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」,為達保護消費者在無心理準備下與企業經營者訂立買賣契約之旨,此處之「其他場所」,解釋上凡消費者無法正常考慮締約機會之任何場所即屬之,而非以「限於須經消費者要約始能訪問進入之場所」為限,俾與立法旨意相符。 ( 台北地方法院96,消上,1號參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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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1-11 13:02:44 聲望 + 1 點 幸運 + 1 點 獎勵訊息:小玩樂透、很幸運中獎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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